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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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江海源洁净环保燃煤有限公司 宁夏太山盈超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海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2223民初260号 原告:海北江海源洁净环保燃煤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223MA755PPN7W 法定代表人:闫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西海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夏太山盈超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MA7741MN97 法定代表人:宋某。 原告海北江海源洁净环保燃煤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太山盈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原告海北江海源洁净环保燃煤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本案按原告海北江海源洁净环保燃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宋积珍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刘媛媛 书记员才增措 |
裁判日期 | 2020-08-11 |
发布日期 | 2020-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