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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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陕西恒盛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榆林市城市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包括截止2018年1月17日已产生利息罚息合计26685114.02元,剩余罚息以本金5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8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按年利率20%计算); 二、被告榆林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在代管谢海平遗产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榆林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陕西恒盛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榆林市城市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22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陕西恒盛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榆林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