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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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定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借款本金249999.55元及利息(年利率按人民银行发布的现行利率上浮30%计算,从2015年11月11日起至2018年3月8日止)、逾期利息(年利率按人民银行发布的现行利率上浮30%后再上浮50%计算,从2018年3月9日起至偿还完毕止)。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对登记在被告***名下的位于靖边县南大桥西头南侧1房产及土地一处(房产证号:靖房权证河西字第012103号,土地证号:靖(2010)第165号)的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生效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返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64.0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6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