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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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定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借款本金53332.93元及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从2015年11月11日起至2016年7月29日止)、逾期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从2016年7月30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 二、由被告崔某某、白某某对以上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生效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返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1.6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