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蛟河营销服务部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蛟河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4,885.86元(10,000元+24,885.86元)。

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蛟河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266.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鉴定费1,300元,共计1,5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28
发布日期 202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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