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金元混凝土有限公司 陕西万宇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华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方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汉中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陕西汉中英华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汉中通运能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汉中金颐物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7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 二、撤销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7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四项; 三、变更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7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为:被告汉中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37291032.31元及利息(其中24600920.6元的部分,自2017年5月31日起计算利息;7902304.12元的部分,自2017年7月29日起计算利息;4787807.59元的部分,自2018年8月22日起计算利息;以上利息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被告汉中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0万元; 五、驳回原告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履行义务,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59918元,由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11164元,汉中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875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7239元,由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8343元,汉中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889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汉中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31 |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