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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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名至照明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德朗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136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136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136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深圳德朗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华强北市政基础修复工程灯具采购合同》附件清单中第二、三部分货物的剩余货款138154元; 四、驳回被上诉人深圳德朗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4415元,保全费5000元,由深圳德朗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915元,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7500元。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441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000元,被上诉人深圳德朗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41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5-27 |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