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州市城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珠江新城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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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广州市城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珠江新城分公司与被告广州康业百货有限公司签订的全部《花城汇二区负一层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19年6月22日解除;

二、被告广州康业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城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珠江新城分公司支付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的拖欠款340480元;

三、被告广州康业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城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珠江新城分公司支付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6月20日拖欠的租金1517008元;

四、被告广州康业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城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珠江新城分公司支付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6月20日拖欠的综合管理费534380元;

五、被告广州康业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城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珠江新城分公司支付逾期支付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的拖欠款340480元的违约金(自2018年7月1日起,以每日0.05%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340480元为限);

六、被告广州康业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城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珠江新城分公司支付逾期支付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6月20日期间租金1517008元的违约金(分别计算,各以当月欠费为本金,自当月8日起以每日0.03%计至付清时为止,以当月租金本金为限);

七、被告广州康业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城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珠江新城分公司支付逾期支付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6月20日期间综合管理费534380元的违约金(分别计算,各以当月欠费为本金,自当月8日起以每日0.03%计至付清时为止,以当月管理费本金为限);

八、被告广州康业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城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珠江新城分公司支付F006、F007铺自2019年6月21日至22日的租金及6月23日至8月22日的占用费共23698.92元;

九、驳回原告广州市城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珠江新城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800元,保全费5000元,全部由被告广州康业百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10
发布日期 202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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