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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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居间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市柏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兆成景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12613.5元及利息(以12613.5元为本金,其中,2018年12月6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付;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付)。 二、驳回原告广州兆成景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50元,由原告广州兆成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35元,被告广州市柏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