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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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区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区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91666.76元、利息87500.02元及罚息(计算方式:以291666.7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6年6月27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若***、***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给付义务,则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区分公司有权就***位于新都镇××路××单元××(权××)房屋,位于新都镇××路××单元××(权××)房屋申请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驳回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区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61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6 |
发布日期 | 2020-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