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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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支付到期租金1682537.81元、罚息1073426元; 二、驳回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276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已由原告先行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