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应城市宇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武汉钢铁集团民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武汉钢铁集团民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应城市宇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给付货款人民币920070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驳回原告应城市宇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0元,由被告武汉钢铁集团民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款至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在法定期间未上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
| 裁判日期 | 2018-12-03 |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