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9-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武汉市沪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达泰华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民终58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法定代表人:金海永,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市沪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被告***、***、武汉达泰华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9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斌成

审判员何义林

审判员刘阳

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范义伟

书记员范义伟

裁判日期 2020-09-01
发布日期 202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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