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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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沪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达泰华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民终58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法定代表人:金海永,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市沪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被告***、***、武汉达泰华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9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斌成 审判员何义林 审判员刘阳 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范义伟 书记员范义伟 |
| 裁判日期 | 2020-09-01 |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