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海商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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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海事海商纠纷 |
法院 | 武汉海事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渝友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报酬144378.0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43元,减半收取计2571.5元,由原告***负担1121.5元,由被告渝友义负担1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