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北碚分公司
张家港市大驿汽配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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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
重庆理想智造汽车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内向原告张家港市大驿汽配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2046.6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货款322046.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从2019年7月1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

二、驳回原告张家港市大驿汽配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103.0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103.02元,由张家港市大驿汽配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4437.69元,被告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负担5665.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10
发布日期 202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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