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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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协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民抗19号 抗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协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先勤,该公司经理。 一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一审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重庆协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被告***、***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5民终4795号民事判决,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请监督,该院提请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抗诉。重庆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以渝检民监[2020]18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张超 审判员宋汀汀 审判员谭继权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陆楠 |
裁判日期 | 2020-07-22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