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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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融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渝0120民初4723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别理燕,重庆峰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融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谢守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重庆融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20万元,以及截止2020年6月8日的利息127.8万元,并自2020年6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62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支付利息;2、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12月26日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借625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利息为月息2%。随后,原告在2018年12月29日向被告支付借款470万元,于2018年12月31日向被告支付借款55万元,于2019年1月7日向被告支付借款100万元,被告于2019年1月2日偿还本金5万元。被告于2019年1月8日向原告出具收款确认书,确定截止2019年1月8日欠原告本金620万元。2019年7月8日,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在2019年12月8日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承诺分期向原告归还借款本息,但被告按照协议归还83万元利息后,就未再按照承诺履行分期还款义务。原告特诉至本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与被告重庆融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一致确认截止2020年7月28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6200000元、利息1484666元,合计7684666元。被告自愿于2020年8月15日前偿还原告借款利息100000元,于2020年9月15日前偿还原告借款利息500000元,并自2020年10月起,于每月月底前偿还原告1000000元,偿还款项按先息后本偿还,直至上述款项付清为止。 二、被告重庆融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于2020年7月29起,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支付原告借款利息直至借款本金付清为止。 三、如被告重庆融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条之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原告***款项,原告有权就被告下欠全部借款本息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应加倍支付原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案件受理费32073元,由被告重庆融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立案庭缴纳,原告***预交的案件收费32073元,本调解书生效后退还原告);保全措施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随案款结付原告)。 五、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 渝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晓静 书记员 魏晨乐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