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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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深圳市平健医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平健医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培训费人民币2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人民币2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深圳市平健医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2元,由被告深圳市平键医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付,两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4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3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