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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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白怡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偿还信用卡本金82128.18元、利息8085.40元、手续费343.09元〔以上各项暂计至2018年4月23日,之后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付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年利率24%为限〕; 二、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4元,由被告白怡恒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9-11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