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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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鑫斛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重庆鑫斛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鑫斛药庄金色悦城店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产品责任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民抗21号 抗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鑫斛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罗玉琴,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一审被告:重庆鑫斛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鑫斛药庄金色悦城店,住***。 负责人:罗玉琴。 申诉人重庆鑫斛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一审被告重庆鑫斛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鑫斛药庄金色悦城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1民终8116号民事判决,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请监督,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请重庆市检察院抗诉。重庆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第六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渝检民监[2020]72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李兴华 审判员郭洪波 审判员熊攀峰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黄映雪 |
| 裁判日期 | 2020-08-13 |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