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南门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南门支行借款本金359531.1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3月21日,利息为68412.22元,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南门支行对***提供的坐落于连江县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L2××64),有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19元,减半收取计3859.5元,由***、黄菊平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