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合同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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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借款本金124437.31元及利息(贷期期限内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8%计付,逾期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至贷款还清之日止,已偿还利息30827.87元予以扣减); 二、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对被告***提供的抵押财产即车牌号为闽A×××××,发动机号为27294331589945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608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4-10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