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其他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芦山县鑫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四川三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芦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对被申请人四川三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开户行: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账号24×××29;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账号51×××38)在791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芦山县鑫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09-03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