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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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王猛***材料款42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2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义务之日止,逾期利息另计);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7元,由原告负担37元,由被告负担4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8-28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