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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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东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医疗费5000元、误工费17250元、护理费8500元、交通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营养费3000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7825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财产损失费1000元,合计121000元(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东支公司在机动车商业保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9432.74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64884.33元,合计84317.0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赔偿***鉴定费4350元,中铁物流集团飞豹快线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对***的此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赔偿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2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中铁物流集团飞豹快线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对***的此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5-22 |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