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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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经开支行 威海市森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经开支行截至2020年4月29日贷款本金124650.71元、利息423.55元,共计125074.26元; 二、被告***、***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经开支行自2020年4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 三、被告***、***赔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经开支行律师费12600元; 四、威海市森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本判决于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1元、保全费1270元,由被告***、***、威海市森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并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4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