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沈阳纵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沈阳西域雪松物流有限公司
沈阳特变电工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被告于2016年7月16日签订的《采购合同》;

二、被告沈阳纵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沈阳特变电工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货款68000元;

三、被告沈阳纵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特变电工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为:以68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标准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0元,由被告沈阳纵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1-27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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