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市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吉能电池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韬电池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深圳市吉能电池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中韬电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8378.41元及利息(利息以218378.4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2月4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中韬电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深圳市吉能电池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24.30元,由被告深圳市吉能电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市中韬电池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24.3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吉能电池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024.3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01
发布日期 202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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