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人民币17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元,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原告预交的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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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20-08-25
发布日期 202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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