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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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长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借款本金572472.8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借款利息70190元(截至2018年5月21日,从2018年5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其本金572472.81元所产生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三、被告***、恒大长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给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25元、保全费3733元,由被告***、***、恒大长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7-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