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杭州和泰机电工业有限公司 长沙机床厂机械刨床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杭州和泰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长沙机床厂机械刨床厂签订的合同编号为HOTA20190606001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于2020年2月26日解除; 二、长沙机床厂机械刨床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杭州和泰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已支付设备款24.225万元,并支付杭州和泰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违约金5.1万元,合计29.325万元; 三、杭州和泰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返还长沙机床厂机械刨床厂规格型号为BY5050E的液压插床一台,由长沙机床厂机械刨床厂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自提; 四、驳回杭州和泰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30元,减半收取2915元,财产保全费2030元,合计4945元,由杭州和泰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110元,由长沙机床厂机械刨床厂负担4835元。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1 |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