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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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吴金水、***应向原告广州市白云区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广州市越秀区XX路XX号4X1房自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1月26日止的房屋租金(按每月52.68元计)及自2018年11月27日起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按30元/平方米·月×15.05平方米标准计)。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白云区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86元,由原告广州市白云区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69.31元,被告***、吴金水、***负担16.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