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金壕股份有限公司 剑阁县剑门关旅游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剑阁剑州国有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剑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川0823执287号 四川金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剑阁县剑门关旅游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剑阁剑州国有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四川金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剑阁县剑门关旅游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剑阁剑州国有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金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823民终167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剑阁县剑门关旅游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831939.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剑阁剑州国有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剑阁县剑门关旅游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主动履行6706490.92元(含执行费57535.00元),案款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2020)川0823民终16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