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城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重庆嘉陵全域机动车辆有限公司 苏州紫荆清远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三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被告苏州紫荆清远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还原告长城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购车款人民币390000元; 2原告长城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被告苏州紫荆清远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8*8轻型全地型车一辆,由被告苏州紫荆清远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自行取回。 3驳回原告长城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00元,减半收取5800元,由原告长城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2900元,由被告苏州紫荆清远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