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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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朔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禹未水处理科技服务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朔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禹未水处理科技服务中心货款1,058,831.70元; 二、被告苏州朔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禹未水处理科技服务中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058,831.7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6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29元,减半收取7,164.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2,164.50元,由被告苏州朔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