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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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四川广汇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广汇地产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剑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川0823执保153号 曹光明、四川广汇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广汇地产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李成思: 申请执行人曹光明与被执行人四川广汇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广汇地产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李成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曹光明依据(2020)川0823财保117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执行人四川广汇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广汇地产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李成思银行存款或其他财物,限额4394851.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四川广汇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广汇地产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李成思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以4394851.00元为限予以冻结(实际反馈冻结金额分别为0.00元、7237.63元、7119.32元);并对被执行人李成思名下位于广元市利州区办公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书号:X,建筑面积267.00㎡)、广元市市中区住宅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书号:X,建筑面积34.00㎡)、广元市中区商业服务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书号:X建筑面积37.00㎡)、广元市利州区、住宅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书号:X,建筑面积208㎡)、广元市利州区住宅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书号X,建筑面积187.00㎡)、广元市利州区经营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书号X,建筑面积748.00㎡)予以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2020)川0823财保117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