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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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江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江支行支付律师费80493.5元; 二、原告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江支行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对位于中江县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中江房权证东片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江国用2008城第649号)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江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