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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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华翔汽车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都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都支行偿还透支本金和已到期分期手续费共计18651.56元以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8651.56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30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都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1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