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沈阳御和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沈河分公司 沈阳御和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沈阳御和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沈河分公司于2017年9月3日签订的《游泳健身会所入会协议》; 二、被告沈阳御和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沈河分公司、沈阳御和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会员费人民币2666元、储物柜费人民币399元、押金人民币2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沈阳御和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沈河分公司、沈阳御和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保全费人民币52元,由被告沈阳御和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沈河分公司、沈阳御和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6-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