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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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沈阳天下乐实业有限公司 沈阳天下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沈阳天下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物业服务费333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沈阳天下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9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