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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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沙县旭兴家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闽0427民初2154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沙县旭兴家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黄阿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黄阿金妻子),住***。 原告***与被告***、沙县旭兴家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 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沙县旭兴家私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5万元、利息327892元(从2014年7月1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共计677892元,并支付从2020年8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以投资厂房需资金周转为由分别于2012年2月2日、4月17日、10月7日向***借款共计35万元,口头约定月利率2%,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后***仅支付利息至2014年6月。嗣后,***因需用款,经多次催讨未果。 ***、沙县旭兴家私有限公司辩称,借款事实属实,愿意偿还。 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沙县旭兴家私有限公司欠***借款本金35万元、利息327892元(从2014年7月1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沙县旭兴家私有限公司同意于2020年9月6日前还清; 二、***、沙县旭兴家私有限公司若未能按时偿还上述款项,应按年利率15.4%计算向***支付从2020年8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0578元,调解结案,减半收取5289元,由***、沙县旭兴家私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柳琴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吕 剑 书记员 余清英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