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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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沙县旭兴家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闽0427民初2157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沙县旭兴家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724211954A,住***。 负责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沙县旭兴家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沙县旭兴家私有限公司偿还***福建省兴业银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偿黄阿金借款270349元及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代偿款利息至还清上述代偿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沙县旭兴家私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过程中,***减少诉讼请求为:1.***偿还***代偿款270349元;2.沙县旭兴家私有限公司对上述代偿款在***不能偿还的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沙县旭兴家私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黄阿金系夫妻关系,两人共同经营沙县旭兴家私有限公司,黄阿金因公司资金周转需要向***提出借用位于沙县城北新村西区自建房房产证做为抵押物向三明兴业银行申请借款55万元,后因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被三明兴业银行起诉至三明三元区人民法院,经三明三元区人民法院调解后,两人陆续还款42.5万元。2017年12月13日黄阿金病故,致使剩余借款及所产生的利息无法按时偿还。为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不被拍卖流失,***于2020年6月24日、2020年7月21日分两次代偿了黄阿金所欠三明兴业银行借款共计27349.08元。上述抵押代偿的行为产生于黄阿金、***婚姻存续期间,且借款用于两人所共同经营的沙县旭兴家私有限公司,黄阿金所欠三明兴业银行的借款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承担偿还责任。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同意于2020年9月6日前偿还***代偿款270,349元; 二、沙县旭兴家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不能偿还的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清偿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5,355元,减半收取计2,677.5元,由***、沙县旭兴家私有限公司承担。***、沙县旭兴家私有限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于2020年9月13日前向本院交纳,逾期拒不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黎 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李冰倩 书记员 王 敏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