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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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卡号为62×××10的信用卡欠款本金57045.81元、利息8202.27元、分期手续费1795.05元、违约金23794.4元等共计人民币90837.53元(截止至2018年5月11日,自2018年5月12日起至全部付清时的利息违约金等其他费用按照《领用合约》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9-23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