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盛菁信用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漳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偿还其代***、***向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盛菁信用社偿还的贷款本息101903元及利息(从代偿之日即2016年6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3.6元,由***、***负担。该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