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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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借款本金1399218.67元和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10月8日为214438.1元,从2019年10月9日起不再计算产生利息,自该日起至实际偿还贷款本息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综合授信合同》和借款支用申请书确认部分约定的计算方式计收。但上述利息、罚息、复利的总额不超过以欠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所得的金额); 二、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在上述第一条债务范围内对被告***、***名下的位于新都镇马超西路1号6栋2单元5层502号(权0065384)房屋和新都镇马超东路555号80栋2单元18层3号(权0233444)房屋折价、变卖、拍卖所得价款进行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6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5567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担1062元,被告***、***负担145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