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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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 武汉众顺联达物流有限公司 武汉承启机械加工制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3,225.29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937.9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8元,减半收取计359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