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武汉逸景景天营造有限公司                 江陵县正大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江陵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江陵县人民法院(2019)鄂1024民初64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江陵县正大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武汉逸景景天营造有限公司工程款81369.05元及利息(以81369.0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从2018年2月6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二、驳回武汉逸景景天营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保全费1420元,由武汉逸景景天营造有限公司负担175元,由江陵县正大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494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40元,由武汉逸景景天营造有限公司负担1900元,由江陵县正大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16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