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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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03民初16368号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 负责人:杨桦,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亮,系辽宁吉慧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洋,系辽宁吉慧沈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