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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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离退休管理处锦州办公室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原告***损失7618元,被告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对此负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负担5元;被告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离退休管理处锦州办公室负担20元,被告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8-5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