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县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支行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鄂0626执848号 黄静: 你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县支行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0626民初20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二O二O年七月十五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县支行的贷记卡款本金14449.19元,利息1675.52元,费用2226.23元(利息截止2019年9月17日),本息、费用合计18350.94元,及后期后续利息; 二、承担案件受理费130元,执行费177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支行 户名:保康县人民法院暂扣款专户 账号:18×××15 特此通知 执行员 宋进奎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国镇 联系人:宋进奎联系电话:0710-5814773 本院地址:保康县城关镇清溪路583号邮编:4416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09 |